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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郑某某与被申请人孙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海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1,000元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某某以汪美英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瑞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孙海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1,000元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汪美英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瑞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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