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华,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已收取的受理费退回给原告郑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永峰
书记员: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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