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卫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银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原告:郑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卫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银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36号四季花城。法定代表人:蔡有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佩佩,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郑美某与被告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郑某、郑美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郑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郑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7.5元,由原告郑某、郑美某负担。
审判员 陈瑞
书记员: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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