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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陈某某、焦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焦某某
刘广月(河北阜城六月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
林毅(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农民。
被告焦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广月,河北阜城六月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999235-8。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西环路。
负责人张新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毅,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焦某某、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78620.40元。
被告陈某某、焦某某的答辩意见: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妥之处,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原告各项损失的总额为78120.43元(具体赔偿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陈某某系焦某某雇佣司机,陈某某负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均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故焦某某应进行赔偿,焦某某在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约定进行赔偿。因另案中刘孟怀(医疗费1714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1572.06元、残疾赔偿金20024.40元、鉴定费10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500元)、杨木生(财产损失费23930元、鉴定费1200元)、柳德朝(医疗费4190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50元、护理费4937.2元、误工费62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均遭受损失,故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首先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郑某某2300元(赔偿刘德朝5500元、赔偿刘孟怀22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郑某某56294.03元(赔偿柳德朝15173.2元、赔偿刘孟怀28096.46元)。原告剩余损失19526.40元(医疗费1718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鉴定费1293元),因陈某某负全部责任,故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全部赔偿。但焦某某已垫付15000元,故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应在赔偿款中扣除。综上,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赔偿郑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63120.43元,因原告损失已确定由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赔偿,故焦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无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赔偿原告郑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63120.4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焦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陈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5元,原告郑某某负担35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负担14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妥之处,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原告各项损失的总额为78120.43元(具体赔偿清单及计算方式详见附表)。陈某某系焦某某雇佣司机,陈某某负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均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故焦某某应进行赔偿,焦某某在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约定进行赔偿。因另案中刘孟怀(医疗费1714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1572.06元、残疾赔偿金20024.40元、鉴定费10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500元)、杨木生(财产损失费23930元、鉴定费1200元)、柳德朝(医疗费4190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50元、护理费4937.2元、误工费62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均遭受损失,故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首先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郑某某2300元(赔偿刘德朝5500元、赔偿刘孟怀22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郑某某56294.03元(赔偿柳德朝15173.2元、赔偿刘孟怀28096.46元)。原告剩余损失19526.40元(医疗费1718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鉴定费1293元),因陈某某负全部责任,故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全部赔偿。但焦某某已垫付15000元,故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应在赔偿款中扣除。综上,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赔偿郑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63120.43元,因原告损失已确定由人民财险阜城支公司赔偿,故焦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无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赔偿原告郑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63120.4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焦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陈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5元,原告郑某某负担35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负担14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彭世荣
审判员:郑亚玲

书记员:陈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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