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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立和,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思,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石少林

书记员:刘晶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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