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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王光耀(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
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
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光耀,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秦传飞。
申请人郑某某申请被申请人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郑某某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PZDMxxxx)。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某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所有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某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所有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李山海

书记员:王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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