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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梁国宝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
冉海永
梁国宝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曹利,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冉海永。
被告梁国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梁国宝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梁国宝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树
审判员:李贵新
审判员:李志鹏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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