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系原告郑某某的配偶)。
被告: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70号1栋。
法定代表人:赵文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该公司职员。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郑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郑某某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益峰
书记员:康轶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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