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2016年2月23日被告冯某某对原告郑某某提出反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审判员 郭倩倩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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