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德志,男,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被告杨某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郑某权与被告高某、杨某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权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德志,被告杨某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杨某维亦承认40万元借款是做生意所借,并同意分期偿还,该笔借款应属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杨某维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某权借款本金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高某、杨某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冷绪光 审 判 员 蒋婧涵 人民陪审员 孙宏伟
书记员: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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