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71号。法定代表人:李坤,总经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6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21.00元,减半收取计2010.50元,由郑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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