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园园
张梦雨
汤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张青
曹拥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徐海峰(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园园。
原告张梦雨。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国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拥军。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闫伟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峰,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张某某、张园园、张梦雨诉被告汤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曹拥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张某某、张园园、张梦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郑某某、张某某、张园园、张梦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张某某、张园园、张梦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郑某某、张某某、张园园、张梦雨负担。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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