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鹤岗市九州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
被告鹤岗市九州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学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鹤岗市九州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长:董卓
书记员: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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