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李思远,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6元、财产保全费1597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彭德涛
书记员: 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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