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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周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长安路(邑城家苑9号商铺)。
负责人:宋爱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伟,该公司员工。

郑某某与周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玉海

书记员: 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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