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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杜建周,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3236.1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13时许,被告与原告的丈夫郭秀林发生口角,随即发展成打架互殴事件。原告前去制止时被被告打伤,后被送至馆陶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原告的头部、腰部、双上肢有多处外伤,头皮有血肿,并造成脑震荡。原告住院治疗13天,共花去医疗费8527.2元。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未果,以致成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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