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宜昌市精致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袁旭。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
宜昌市精致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2018年10月30日向原告郑某某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立案材料。原告郑某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 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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