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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社等67人与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宏顺、钟安国,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郑建社等67人起诉被起诉人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请求确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一次性生活安置协议》无效,恢复起诉人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判令被起诉人按在岗人员同期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起诉人自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以及25%的赔偿费用;起诉人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与起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达退休年龄的,为起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按应发工资基数缴纳并补足起诉人自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时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被起诉人现行规定给起诉人办理企业年金、补偿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三项职工福利和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企业福利和医疗福利。


经审查查明,起诉人原为恩某某烟草公司下属巴东、鹤峰、来凤、恩施、建始各县市烟草公司的职工。2005年5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国烟法(2005)313号文件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叶生产经营富余人员分流有偿安置的资金补贴方案》的通知,决定推进烟叶生产经营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国家局实行专项资金补贴,补贴对象是从事烟叶生产经营的2005年12月31日在册正式职工,补贴范围是在2005年度内落实的一次性有偿安置富余人员,并对资金来源、补贴标准、补贴方法和验收办法做了明确规定;2005年8月3日,湖北省烟草专卖局以鄂烟人(2005)59号文件作出关于烟叶产区生产经营富余人员实行一次性有偿分流安置的指导意见;2005年9月1日,州烟草专卖局以恩州烟草发(2005)129号文件印发《恩某某烟草系统富余人员一次性有偿分流安置实施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富余人员的有偿分流安置工作。后包括郑建社等67名起诉人在内的恩某某烟草系统富余人员陆续与其所在的烟草公司签订了一次性生活安置协议,安置职工均领取了一次性生活安置费,协议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2010年,原恩某某烟草系统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职工向州烟草专卖局主张2005年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要求撤销2005年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安置协议,恢复劳动关系。州烟草专卖局针对原职工代表所提事项作出了《告知书》。2013年上述分流安置职工又向州烟草专卖局反映同一问题,州烟草专卖局作出《关于对原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郑建社等起诉人仍不服,于2013年11月向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人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恩某某烟草专卖局(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主管部门关于推进烟叶生产经营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的通知精神,与企业富余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签订一次性生活安置协议,由此形成的纠纷系因烟草行业改制而引发的职工安置问题,应由政府协调烟草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郑建社等67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彬彬 审判员  朱 晖 审判员  贺全银

书记员:胡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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