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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火诉杨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建火
秦钢(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
杨某

申请执行人郑建火,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钢,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郑建火与被执行人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建火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郑建火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对(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450450元,在被执行人潘传振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涂学林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郑建火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对(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450450元,在被执行人潘传振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涂学林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李彪
审判员:李传祧
审判员:熊涛

书记员:周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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