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叶明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江学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倍利,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叶明标与被申请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971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郑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叶明标于2018年12月2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叶明标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庞伟丽
书记员:黄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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