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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昌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建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

原告郑建昌与被告王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海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建昌的委托代理人王明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建昌诉称,在生意来往中被告欠原告货款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
被告王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平常有生意往来,2013年12月23日被告王某欠原告郑建昌货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欠款手续载明:“欠条王某欠郑建昌拉货尾款总伍万元整”,有被告王某签字、捺印。后原告郑建昌催要货款被告王某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款手续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郑建昌货款5万元,由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款手续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某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货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建昌货款5万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海江

书记员: 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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