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建南诉刘铁柱、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建南
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刘铁柱
胡某某

原告郑建南,市民,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刘铁柱,住隆化县。
被告胡某某,住隆化县。系刘铁柱妻子。
原告郑建南因与被告刘铁柱、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建南的委托代理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铁柱、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刘铁柱、胡某某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铁柱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款义务,刘铁柱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铁柱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铁柱、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建南借款240000元,并自2015年4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4元,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刘铁柱、胡某某负担。诉讼费用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铁柱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款义务,刘铁柱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铁柱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铁柱、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建南借款240000元,并自2015年4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4元,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刘铁柱、胡某某负担。诉讼费用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黄玲玲
审判员:苏颖
审判员:李明林

书记员:王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