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建与解某某、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宋立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陈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郑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解某某、宋立新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2、被告陈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被告解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期限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利率按照月息二分五,逾期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陈超自愿为解某某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据。现还款期限已满,被告解某某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宋立新作为被告解某某的妻子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陈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解某某、宋立新未作答辩。被告陈超辩称,对借款合同无异议,贷款应该由解某某夫妇偿还,他们有偿还能力,我不偿还。贷款用了三个月延期后并没有通知我贷款到期。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民间借贷合同》一份;2、《担保合同》一份;3、借款借据一份;4、被告解某某、宋立新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解某某和宋立新系夫妻关系。原告郑建与被告解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借贷合同,约定被告解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五,借款期限至2017年1月19日,共3个月。同日,以被告陈超为担保人又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民间借贷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借用的本金30万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提供担保,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之日起两年。担保人陈超、原告郑建、被告解某某均在担保合同中签字按押。借款利息被告已支付到2017年4月24日。
原告郑建与被告解某某、宋立新、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建及委托代理人宋新成、被告陈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某某、宋立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郑建与被告解某某之间签有借款合同,被告解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郑建要求被告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予以支持,利息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因该主张未超过年利率24%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已结算至2017年4月24日。故对原告郑建要求被告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解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郑建要求被告解某某、宋立新共同偿还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超以保证人身份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中注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两年。原告郑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被告陈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某某、宋立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建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陈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解某某、宋立新追偿;三、驳回原告郑建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解某某、被告宋立新、被告陈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冬梅

书记员:王天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