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涛
王锡玉(职业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
中粮米业(绥化)有限公司
刘树东
原告郑某涛,男,汉族,职业中粮米业(绥化)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锡玉,职业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粮米业(绥化)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树东,职务总经理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涛诉被告中粮米业(绥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涛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某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某涛负担。
审判长:张延利
审判员:刘晓红
审判员:梁景艳
书记员:吕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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