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方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马知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士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方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方舟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方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