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彤阳数码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同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洁祥,男。
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彤阳数码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阳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
彤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商派公司退还预付款54万元;2.判令商派公司支付违约金11.2万元;3.判令商派公司赔偿服务器费用25.3万元;4.诉讼费由商派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3日,彤阳公司与商派公司签订购买软件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商派公司向彤阳公司提供商派CommerceB2B2C标准版软件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合计金额56万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0%,软件所用服务器托管费用为三年25.3万元。合同签订后,彤阳公司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软件一直不能正常使用,交涉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但商派公司至今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交付全部产品,已交付产品的质量问题也不予解决,为此,彤阳公司诉如所请。
商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纠纷,涉及计算机软件的部署、技术维护、系统对接等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交付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诉争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购买的产品系商派公司生产的标准软件商品及售后服务,并不涉及软件开发,也不涉及知识产权,故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的范围,不能适用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因诉争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均可向商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商派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属于上海市徐汇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商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袁 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