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某某区管理委员会
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张保庆(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何红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安韶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吴晓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宋铎
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
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樊轶雯(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
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某某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民航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懿,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保庆,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28号河南日报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夏炎,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红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韶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夏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2号楼附418号。
法定代表人:靳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苗新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轶雯,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郑某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区管委会)、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报业集团)、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被上诉人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以及被上诉人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马某某于2008年2月2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区管委会、报业集团、报业公司、聚力公司、海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5991530.24元。原审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郑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东区管委会、报业集团、报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黄琨,报业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何红艺、安韶乐,报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晓成,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铎、赵冬梅,海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英琦到庭参加诉讼。聚力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2000元,分别退还郑州市郑某某区管理委员会、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各54000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2000元,分别退还郑州市郑某某区管理委员会、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各54000元。
审判长:王波
审判员:周会斌
审判员:田伍龙
书记员: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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