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双某文体乐有限责任公司洗化经营部
严森(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
哈药集团三井明某健康品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郑州双某文体乐有限责任公司洗化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河路88号。
负责人姜玉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森,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药集团三井明某健康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县明某镇工农街三精医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曲振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58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58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孙晓东
审判员:周寰众
审判员:鞠邦龙
书记员:舒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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