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臧小令
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
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孟庄城后马村,组织机构代码68461977-8。
法定代表人姚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小令,该公司经理。
申报人孙鹏飞。
委托代理人李乡、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因持有号码为31300052/25591168可背书转让(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行河北银行保定分行,出票人河北金汇陶瓷有限公司,收款人曲阳县兴东包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26日,票面金额100000元,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2月11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孙鹏飞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因持有号码为31300052/25591168可背书转让(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行河北银行保定分行,出票人河北金汇陶瓷有限公司,收款人曲阳县兴东包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26日,票面金额100000元,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2月11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孙鹏飞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中港万象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石竹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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