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易刚,枝江市安福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鑫物再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双寿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53433361M。
法定代表人程汉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湖北鑫物再生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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