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施聪,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方硕,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孝感商会,住所地宜昌市大连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黄爱明,该商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宜昌市孝感商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 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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