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某某,男,汉族,年龄不详,住秭归县。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郑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红俊
书记员:屈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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