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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骥与甘肃海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郑家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甘肃海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黄梅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郑家骥与被申请人唐某某、甘肃海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黄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家骥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某某、甘肃海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黄梅梅银行存款人民币55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家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某某、甘肃海兰金属物资有限公司、黄梅梅的银行存款5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杜晓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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