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家金。
委托代理人:郑家胜,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明昌,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金与被告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郑家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家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家金负担。
审判员 王维
书记员:吴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