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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王某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所在地:沧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3号楼905、9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336055785B。
负责人:赵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博,该公司职员。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4号楼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7WQHA97。
负责人:肖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彬,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了(2018)冀0903民初3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王某某反担保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存单150000元,现该案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存单15000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文贵
人民陪审员 孙金荣
人民陪审员 杨华

书记员: 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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