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生于1947年11月6日,汉族,松滋市人,务农,住本市,系死者之夫。原告郑万某,男,生于1973年10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务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死者之子。原告郑万云,女,生于1975年12月4日,汉族,松滋市人,无业,住本市,系死者之长女。原告郑万丽,女,生于1980年1月4日,汉族,松滋市人,务工,住安徽省寿县,系死者之次女。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顺、吴斌,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某,男,生于1987年6月23日,汉族,松滋市人,务农,住本市(现羁押在松滋市看守所),被告杨良宝,男,生于1963年3月5日,汉族,松滋市人,务农,住本市,
原告郑某某、郑万某、郑万云、郑万丽诉被告杨某、杨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郑某某、郑万某、郑万云、郑万丽于201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郑万某、郑万云、郑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1元,由原告郑某某、郑万某、郑万云、郑万丽共同负担。
审判员 张青青
书记员:杨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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