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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守彬与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守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广场*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翟志,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智,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守彬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亚某保险公司辩称:冀J×××××号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交强险有效期内。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原告主张过高,具体意见质证时发表。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1时20分,郑守彬驾驶冀J×××××号自卸货车沿黄骅港南疏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疏港路神华公司北门东侧超越前方车辆时驶入逆行,与沿南疏港路由东向西赵林林驾驶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郑守彬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处理认定,郑守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林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林林驾驶的冀J×××××号车在被告亚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主张亚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原告另行主张。原告郑守彬在黄骅市骨科医院前后两次住院98天,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左眼伤残构成九级伤残,左下肢伤残构成十级,面部疤痕构成十级。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郑守彬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医药费43600.27元(依据医疗费票据及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明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参照河北省公职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00元/天×98天,原告提供病历至2016年6月9日后至2016年7月7日用药是眼药水,且是医院将眼药水交付本人,所以住院伙食补助认定住院至2016年7月7日,护理费认定到6月9日);3、护理费8614.8元(由原告妻子曾庆宏护理60天,按照河北省社平工资143.58元/天计算);4、误工费22163.72元(按照河北省运输行业标准158.3元/天计算,依据原告伤情,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本院酌定原告误工期限为140天);5、伤残赔偿金48624.4元(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年×20年×22%,依据司法鉴定及原告的经常居住地认定);6、被扶养人生活费36723.5元(原告兄弟姐妹四人,父母由兄弟姐妹四人扶养,父亲郑义清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扶养15年;母亲高淑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扶养13年;子女由夫妻共同扶养,儿子郑道通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扶养15年;女儿郑雯月xxxx年xx月xx日出生,扶养8年;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9023元/年计算);7、精神抚慰金4000元(参考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本院酌定,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8、交通费300元(根据原告住院转院情况,本院酌定);9、鉴定费600元(依据票据认定)。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金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守彬的委托代理人戴其梦,被告亚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赵林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亚某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保险人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原告诉请另行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郑守彬各项损失共计174426.8元,由被告亚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郑守彬各项损失12000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郑守彬承担945元,被告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405元(限判决生效后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金瑞

书记员:刘玉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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