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立新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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