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以然,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袆姝,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慧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陈慧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因郑某某已与张某某、陈慧英及其他相关利益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会平
书记员:曹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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