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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子彬、周某某等与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子彬
周某某
郑乃强
郑子彬
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村民委员会
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子彬,农民。
原告:周某某,农民。
原告:郑乃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子彬(系郑乃强之父)。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宝希,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子彬、周某某、郑乃强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玉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子彬(原告周某某、郑乃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宝希及其委托代理人安仕光、郭晓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郑子彬、周某某、郑乃强作为被告村集体成员,有权享该村村民待遇,被告对这一事实亦予认可,故三原告每人应分得的1000元,被告应予给付。被告主张用该款抵消部分土地承包费,因被告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村民委员会已另案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中已包含了抵消请求部分的诉请,故本案不再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子彬、周某某、郑乃强每人人民币1000元,共计3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郑子彬、周某某、郑乃强作为被告村集体成员,有权享该村村民待遇,被告对这一事实亦予认可,故三原告每人应分得的1000元,被告应予给付。被告主张用该款抵消部分土地承包费,因被告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村民委员会已另案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中已包含了抵消请求部分的诉请,故本案不再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子彬、周某某、郑乃强每人人民币1000元,共计3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董玉新

书记员: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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