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付
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郑一国
王某某
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
原告:郑某付。
委托代理人: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一国。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某付诉被告郑一国、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郑某付于2016年10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付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付负担。
审判长:郭雪峰
书记员: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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