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与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黄某勇
郑某
汪冬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邓义洪
吴彬章(湖北随州忠信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黄某勇,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冬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邓义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彬章,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某勇因与被上诉人郑某,原审被告邓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某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王艳丽
审判员:詹君健
审判员:戴浩军

书记员:廖文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