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妮娜,女,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姜成柱、汪琦,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9号。法定代表人:上官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妮娜与被告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郑妮娜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妮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妮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妮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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