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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文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文定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燕,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文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郑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定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文定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文定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陈

书记员: 杨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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