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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仙桃市乾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企业主,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乾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杨福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仙桃市老五一火锅店,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号。经营者:刘杰。原审第三人:仙桃市再香杜家鸡餐馆四中店,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号。经营者:王在香。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乾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仙桃市老五一火锅店、仙桃市再香杜家鸡餐馆四中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被上诉人乾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仙桃市老五一火锅店、仙桃市再香杜家鸡餐馆四中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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