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国际,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黑龙江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西路678号。法定代表人:张聪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民,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国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尽快将未完成的工程完工,把未达到质量标准的部分工程尽快重新装修达到质量标准,以便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6日,原告郑国际与被告艺峰公司经协商后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位于佳木斯市御景华庭二期1-102、1-103门市,总造价122669元。合同约定工期为35天(2017年3月16日开工,2017年4月20日竣工)。现工期已超期一年,工程仍未竣工且部分工程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完工、把未达标的部分工程尽快重新装修达标以便竣工验收,但被告至今仍未能完工、没达标的部分工程也没有重新装修和整改。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尽快将未完成的工程完工,未达到质量标准的部分工程尽快重新装修达到质量标准,以便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告郑国际与被告黑龙江艺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我国民诉法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之一即:“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本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尽快将未完成的工程完工,把未达到质量标准的部分工程尽快重新装修达到质量标准,以便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国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郑国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辉
书记员: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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