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国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易环保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郑国征与被告上海优易环保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赵某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郑国征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征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诉讼费合计4,920元,由原告郑国征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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