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国开,男,197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力,男,1992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开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国开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吴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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