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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家、张某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国家
张某某
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胡某
胡士财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国家。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胡士财,
上诉人郑国家、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肇宋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宋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宋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宏艳
审判员:卢轶楠
审判员:王春光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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