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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安与张某、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国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安与被告张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秀艳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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