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国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安与被告张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秀艳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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